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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建筑工地管理办法
2022-04-12 17:05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保障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不定期进行检查,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可勒令其停工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处理。

第二条 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标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标语标牌由施工单位拟定,交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以及随意张贴悬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门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进出,非施工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条 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用地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区域内布置临时设施,并将总平面布置图交由建设单位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工地周边无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排入建设单位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倒运与搬迁,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病工作;职工食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准,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先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救治的同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第十条 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安装相应监控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有关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内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内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卫措施方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遇有治安突发事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误和隐瞒。施工现场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严禁在在建工程内安排人员住宿,做好宿舍的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及牢固,设置必要的警戒标识;安全平网必须隔层铺设并及时清理,严防高空坠物。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外运土方时,应办理“渣土弃置许可证”,并作好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在出入口设清洗平台;在施工中,派人员清洁污染路面,在施工后对路面进行彻底的清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主体及装修施工时,作好外架的搭设和安全网的悬挂,实施方案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两天上报监理,经批准后方能实施,脚手架的搭设应遵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现场器械进行正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门字架等),必须有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相邻工地的塔吊,各施工单位应相互协调,制定防碰撞措施,严防发生塔吊碰撞事故。

第十七条 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有管理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值班名单应上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文字记录,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的督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须加强对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合同履行期间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打架斗殴事件。若施工单位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学校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管理制度。教育工人爱护学校环境,严禁践踏、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须为管理和施工人员投意外伤害险,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检查小组,对安全负全面责任。工地按规定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员,定期、不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的有关问题、整改措施及时上报项目监理。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与学校师生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争取他们的配合与支持,搞好安全工作。

第二章 工地例会

第二十三条 工地例会

(一)工地例会由监理单位的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建设单位代表,监理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二)工地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

2.检查分析所有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原因,制定切实可行补救措施,提出下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3.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提出安全问题整改措施;

4.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提出质量问题改进措施;

5.检查工程量核定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情况;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其他有关事宜。

(三)工地例会应认真填好会议签到表,由监理单位按标准格式作好会议纪要,负责整理,发至各有关单位,并作好发文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到会,有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一天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请假,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缺席会议。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报审

(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将经本单位内部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单位及时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回复施工单位及报送建设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审查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是否有可靠的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制定质量、安全预控措施。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审定,即作为施工的依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开工申请

(一)在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测量放线等前期准备工作均已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开工申请报监理单位。

(二)收到开工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单位审查认可,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时开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及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有隐患的,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原因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隐蔽工程验收

凡是隐蔽工程,均必须提交申请报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视资料或照片)。否则,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报验时可按施工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依次填写。所有隐蔽工程均为监理“见证点”。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的巡视检查和旁站检查

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施工全过程,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检查,进行全过程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检查。监理旁站记录应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签字认可。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成立项目建设领导班子。由项目经理负责,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配备质检人员,强化自检功能。加强职工质量意识教育,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报监理、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二)申请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自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

(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各专业监理单位参加,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四)初验合格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做出评价,填写“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单位,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施工单位据此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参建各方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综合验收。

第四章 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单位申请,同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材质报告、由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的报告,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地现代表审查并签字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否则不得进场。如果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认为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产品合格证明的文件以及检验和试验报告,仍不足以说明到场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见证取样试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进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及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行全部检验。  

第三十四条  凡标示不清、对质量保证资料和材料质量有怀疑、与合同规定不符、需要进行追踪检验的,均应全部检验。                                                          

第三十五条  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要能反映该批材料的质量性能,对于重要的构件和非均质材料,应酌情增加取样的数量。

   第三十六条  对于某些材料及现场配制的制品,如砂浆等的配合比,一般要求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试验,并按有关规定送检,达到标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  主要设备及材料订货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申请,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重点检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定货。

    第三十八条  主要装修材料及建筑配件订货前,施工单位应提供样品(或看样)和有关订货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资料,向监理单位申请核查,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订货。

第三十九条  与本工程无关的材料,不合格的主材、构配件、成品、半成品等,不准进场堆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收,签收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按原厂同质量进行购买,建设单位享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第五章 资料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所有工程资料必须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并且要保证其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第四十二条  工程资料应由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指定专人具体整理。

第四十三条  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应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并要保证其真实性。

第六章 进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开工前制定总的施工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及监理审批认可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进度计划配置资源、安排施工。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及时检查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每周、月例会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报本周(月)工程完成情况和下周进度计划;由监理审核后,作为下周(月)工程进度的控制依据。

第四十七条 通过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施工进度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如期完成,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监理单位及时下达书面监理通知书,督促施工单位。延迟工期超过合同工期10%以上,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十八条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监理单位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但仍然无法完成合同期内的工程,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价,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研究后形成决议,由监理予以执行。

第七章  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入口,未经建设单位许可不得私自接入启用。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需根据自身用水用电量的大小自备水电表,并准确记录起始数字,报交建设单位核定。

第五十二条  临时水电表安装位置应经建设单位指定,不得随意安装。

第五十三条  水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需按时缴纳水电费,否则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原《广西民族大学建筑工地管理办法》民大【201968号文件废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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