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工作的管理,确保基建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违法违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是指学校依据发展规划,利用各类资金进行的以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和改善师生生活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相关工作,基建工作管理包括基建总体规划、基建投资计划及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及相关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基建工程项目规划、前期调研、论证、立项、勘察、设计、报批、合同管理与执行、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期内质量维修及交付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学校基本建设规划、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投资变更等事项,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制度执行。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计划管理原则。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基建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招标采购、国资、纪检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标采购、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校园总平规划方案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基建项目重大调整等方案;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检查工程执行的管理程序、质量保证措施及合同履行情况,监督基建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基建处
1.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2.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环保监管等,并实行廉政建设的“一岗双责”。
3.项目前期调研、论证、立项、勘察、设计、报批、合同管理与执行、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期内质量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
4.收集基建项目所有文件档案,并进行整理和移交归档。
5.负责基建项目上交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基金的回收工作。
6.向教职工公布基建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财务处
1. 提供基建项目出资方案、资金证明材料及落实基建资金。
2. 参与审定基建投资计划及基建项目设计阶段校内会审。
3. 基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4. 进行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审计处
1.对基建项目投资估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合同、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
2.参与基建项目设计阶段校内会审。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4.按审计实施办法对申请的单项变更或签证估算价进行审核。
5.按审计实施办法参加经审批的工程签证、工程变更、竣工工程量的现场收方。
6. 对工程项目所含暂估价或需市场询价的材料及设备采购,监督询价程序和审计询价结果。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
1. 参与基建项目设计阶段校内会审。
2. 负责基建项目中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的设计、安装、验收、维保等工作。
3.公用房交付使用接收单位。
(五)后勤管理处
1. 参与基建项目设计阶段校内会审。
2. 负责基建项目外水外电设计、施工、验收、维保等工作。
3. 公用房以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接收单位。
4.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水电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及超过质保期工程的日常维修。
(六)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
1. 参与基建项目设计阶段校内会审。
2. 负责基建项目弱电部分外部接入设计、施工、验收、维保等工作。
3. 基建项目弱电设施交付使用接收单位。
4.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弱电设施日常管理及超过质保期的日常维修。
(七)保卫处
1. 参与基建项目设计阶段校内会审。
2. 基建项目消防安保设施交付使用接收单位。
3.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消防安保设施日常管理及超过质保期的日常维修。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基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项目决策论证评估制度、预算控制制度、监理制度、全程跟踪审计制度。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一)校内所有基建工程项目,不管属于何种资金来源,均需通过基建处向学校或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立项。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基建处审核,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定;需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按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属于救灾、抢险、应急等特事特办的基建工程项目,报学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采取特殊措施组织施工。同时,基建处要及时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审核
(一)基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基建处按照合同及国家有关规范进行管理,并配合完成勘察、设计所需材料的申报工作。
(二)工程设计方案须征求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新建教职工集资住宅,必须征求住户代表意见。
(三)设计图纸按规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在开工前由基建处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校内会审。
(四)基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依据合同进行管理,因勘察、设计和图纸审查失误造成的安全、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基建处代表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承包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一)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之前,由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约定的审核人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审核,审核人要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二)基建处按合同约定条款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和全程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开工申报
工程项目经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基建处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一)基建处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基建处委派工地现场代表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管理。工地现场代表依据勘察、施工设计资料、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全过程咨询合同以及有关的工程资料,对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并及时反馈和处理施工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保证施工及监理合同的履行;检查施工现场管理、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督检查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参与工程材料的市场考察;监督检查各阶段工程验收工作,核实工程进度情况,参与签署付款意见;根据学校或基建处审批意见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工作。
(三)工程变更和签证实行申报及分级审批制度。
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提出的设计变更(含增加建设内容、提高设计标准等)申请和建议,均由基建处对其合理性进行初步判断,并在审批权限对合理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进行审批。
2. 变更签证审核按照学校经费开支审批权限规定分级审批。
3. 单项经费超出基建处审批权限或方案、功能有较大调整的变更,由基建处提出审核意见后呈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涉及到结构和外观的变更,由基建处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报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4.所有变更由基建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无审批手续、未经同意而先施工的工程变更无效。
5.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和监理单位负责管理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经审批同意的拆除工程内容,由学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勘察后共同确认工程量。补办的工程量签证无效。工程项目变更实行登记制度,所有变更签证必须有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内容具体,工程量准确。
6.工期延长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基建处审核。工期签证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审核,单项申请延长工期时间实行分级审批:7天内由工地代表审批;8-15天由基建处工程管理科室审批;16天-30天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31天以上由基建处和工期签证内容涉及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
7.工程项目所含暂估价或需市场询价的材料及设备采购: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材料及设备,由基建处根据招标程序确定材料价格和供应商;对无须进行招标、学校同意由施工单位供应的暂估价或需市场询价的材料及设备, 由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市场询价并形成询价结果报告,并报学校审批。
(四)教职工集资兴建的住宅工程,由集资户代表组成的工程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参照本条(二)、(三)款规定执行,同时监督小组必须参加现场审验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监理管理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处应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实施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验收及交付使用
(一)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施工完毕,由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预验收。
(二)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施工完毕且质量达到合同规定或对预验收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由学校基建处按规定组织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咨询、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整理施工设计图、保修说明等材料,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办理交付使用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
工程项目的审计按学校相关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二)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权限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基建处负责将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形成的纸质及电子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好基建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并办理好向学校档案馆和南宁市建筑档案馆的基建档案归档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按合同及合理延长工期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基建工作人员失职、失误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管理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监督,依法管理,廉洁自律。凡涉及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临时的基建管理机构,其职责另行规定,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广西民族大学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民大【2019】61号文件废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