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规范交接程序,明确各单位职责,确保基建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违法违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
基建项目分为建筑工程和专项工程两类。建筑工程指新建设的教学实验楼、学生公寓、体育场馆、行政办公楼、管理配套用房及教职工宿舍等整体建筑物工程,专项工程是指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的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新建工程、景观工程、扩建工程、整改工程等。
第四条 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
第二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项验收。
(一)规划、节能、电梯、中央空调、消防、防雷、室内空气及水质检测、人防验收等分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备案归档。
(二)分项工程验收前,基建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根据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工程进行整改;
(三)分项工程验收时,基建处邀请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验收;
(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了自查,并完成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整改内容;
(三)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四)所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五)参建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取得了节能、电梯、消防、防雷、室内空气及水质检测、规划及人防验收合格文件;
(七)已按要求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
(八)施工单位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九)学校审批同意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组织形式
(一)竣工预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并担任验收组组长;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并担任验收组组长;
(二)竣工预验收参加单位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全过程咨询、全过程跟踪审计
和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使用单位、基建处、住户代表(教职工住宅楼)等。
(三)竣工验收参加单位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全过程咨询、全过程跟踪审计、
质量监督机构和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使用单位、基建处、住户代表(教职工住宅楼)等。
第八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通报参加验收人员组成情况;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建设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情况;
(三)通报验收分组情况。竣工验收由参建五方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下设资料组、土建组、水电组、实测实量组等。
(四)确定抽检楼层。除地下室、标准层一层、顶层、屋面为必检层外,其余按10%现场随机抽取(不少于2层)确定为抽检层。住宅工程按不少于总套数10%的比例抽取;
(五)参与竣工验收人员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六)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七)验收组组长代表验收组给出验收意见;
(八)质量监督机构发表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第九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过程、存在的问题整改通知书等结果应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学校审批同意后提交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移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广西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或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三章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了自查整改;
(三)基建处核查同意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织形式
参加单位有: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全过程咨询单位、全过程跟踪
审计
单位
等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工地代表核查施工内容及整改内容完成情况;
(三)基建处同意竣工验收;
(四)基建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五)参加验收人员填写竣工验收意见;
(六)基建处填写《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考核表》交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基建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职责划分
(一)基建
处
职责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移交接收部门提交交付使用通知;
2.负责处理工程项目遗留问题;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质保期内质保维修组织;
4.负责实物验收移交组织工作;
5.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及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1.学校公用房的移交接收单位;
2.参与移交项目的实物验收工作,签署移交意见;
3.落实各有关单位对房屋的管理、使用责任;
4.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及登记手续。
5.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建工程设备质保期内维修,及质保期后设备维修。
(三)后勤管理处职责
1.除学校公用房以外基建项目的移交接收单位;
2.参与移交项目的实物验收工作,签署移交意见 ;
3.负责移交项目的使用、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4.接收质保期内基建项目的维修申请,将报修内容转达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5.负责质保期满后水电、土建等日常维修工作。
(四)保卫处职责
1.消防和安保系统的移交接收单位;
2.参与移交项目的实物验收工作,签署移交意见;
3.负责移交项目的使用、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五)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职责
1.网络、电视、电话等弱电设施设备移交接收单位;
2.参与移交项目的实物验收工作,签署移交意见;
3.负责移交项目的使用、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交付使用交接程序
(一)
基建处
向移交接收单位提交基建工程交付使用移交通知、专项竣工图、工程质量保修说明及工程施工相关资料;
(二)接收单位组织移交实物验收,签署移交意见。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如需要对项目进行装修改造,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
基建处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
《广西民族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民大【
2019】
101
号文件
废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